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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一、怎麼樣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怎麼樣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這裏的物質利益,是指除金錢以外的具有財產價值的物品,如金銀首飾、珠寶古玩、家電房產、有價證券、公司股權等。這裏的非物質利益,是指金錢、物質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招工指標、安排城市户口、調換優越工作、給予出國機會等。這裏的其他手段,是指向他人宣傳腐朽生活方式,灌輸“性解放”、“賣淫光榮”等腐朽思想,或者允諾向他人提供毒品,等等。至於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由誰實現,以及怎樣實現,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通常情況下,年滿十六週歲的公民即認為已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通常情況下是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人,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與自願賣淫行為的界限是什麼?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主體是在嫖客與賣淫者之間進行引誘、容留、牽線搭橋的第三人,如果是賣淫者或嫖客以各種手段自己招徠他人嫖客或者賣淫,或者賣淫者互相之間互有介紹或容留的情況,則不構成本罪。

引誘、容留以及介紹賣淫行為都是屬於非法行為,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只要存在這種情況將會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359條當中明確規定,觸犯該罪名的,將會直接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來處罰,情節嚴重將按照5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