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傳喚到案是否等於自首
一、口頭傳喚到案是否等於自首
根據刑法規定,關於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據《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一條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這裏再次強調了,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條件。
那麼什麼是自動投案呢?根據《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最高法對自首中的“自動投案”採取寬鬆的態度。只要能體現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的,即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
口頭傳喚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對於口頭傳喚到案的,也屬於《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投案的情形,因為,這個時候是否到公安機關選擇權在犯罪嫌疑人。
因此,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的,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自動投案後,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二、對主動到案的要求是什麼
主動投案要求嫌疑人具有主動性和自願性。根據法律規定,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主動到案:
(1)主動向所在單位、基層組織或公安機關等投案的;
(2)生病或受傷等情況下,委託其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
(3)犯罪行為還沒有被發現,因為形跡可疑被有關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在被通緝或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證實已經準備去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捕獲的;
(6)在親友的勸誡、陪同下投案的,或者親友報案後主動去投案的;
(7)犯罪後主動報警,留在現場沒有逃跑,在接受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犯罪行為的;
(8)明知他人報案,仍然在現場等待,在抓捕時沒有拒捕行為的;
(9)在司法機關尚未將自己列為犯罪嫌疑人,而進行一般性排查時主動交代自己犯罪行為的;
(10)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傳喚後,主動到案的;
(11)在因為其他違法行為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法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12)其他符合主動、自願投案的情形。
三、對如實供述的要求是什麼
對如實供述的要求,則主要體現在供述的時間點和供述的內容。
(1)如實供述的時間點
如實供述要求是在主動到案之後,司法機關掌握主要犯罪事實之前。如果在如實供述之後又翻供的,也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之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2)如實供述的內容應當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而不能避重就輕。
如供述犯罪手段、犯罪過程、同案嫌疑人等情況,體現嫌疑人誠懇配合司法機關訴訟活動。
當然,犯罪嫌疑人客觀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但對自己行為的犯罪性質進行辯解的,也不影響自首的認定。
口頭傳喚到案是否等於自首?根據上文的講解,對於經過司法機關口頭傳喚到案的行為,如果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那麼也是可以認定為自首的。而對於成立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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