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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地域管轄

法律1.62W
毒品犯罪地域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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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犯罪地”包括犯罪預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地,毒品生產地,毒資、毒贓和毒品的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臨時居住地。

  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查獲地公安機關認為移交其居住地管轄更有利於採取強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實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繼續配合。

  公安機關對偵辦跨區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有爭議的,應本着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有利於保障案件偵查安全的原則,認真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即將偵查終結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時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為保證及時結案,避免超期羈押,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對於已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辦案單位發現沒有管轄權的,受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可以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