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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一、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至於犯罪的動機,亦可多種多樣,不論是為泄憤報復,還是為嫁禍他人,或出於貪財圖利及其他動機,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

如果沒有使用,如正在製造、運輸、安裝、架設或尚在庫存中,以及雖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檢修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對其進行破壞,不構成本罪。已構成犯罪,應根據破壞的方法、所涉的對象等以他罪論處。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犯罪對象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這裏的行為即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危及公共安全。

二、破壞電力設備罪如何處罰

1.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壞電力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户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的。

3.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

實務中,要認定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還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要是看被破壞的電力設備是否處於正在使用中,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破壞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驗收完畢、已交付使用的發電設備、供電設備、變電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反之,行為人破壞的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如庫存的電力設備、廢棄不用的電力設備、生產過程中的電力設備或修理過程中的電力設備,則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