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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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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所謂燃氣設備,是指生產、儲存、輸送諸如煤氣、液化氣、石油氣、天燃氣等燃氣的各種機器或設施,包括製造系統的燃器發生裝置,如煤氣發生爐,淨化系統的燃氣淨化裝置,輸送系統的輸送設備如排送機器、輸送管道以及貯存設備如儲氣罐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