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辯護書提交後還會被判刑嗎?
一、正當防衞辯護書提交後還會被判刑嗎?
1、正當防衞辯護書提交後依舊有被判刑的可能。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2、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構成正當防衞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起因條件
正當防衞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一般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的行為,也包括一些侵害人身,財產,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對於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衞。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衞,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衞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繫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衞。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衞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衞。假想防衞不屬於正當防衞,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法律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二)時間條件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衞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着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為都可進行正當防衞。
(三)主觀條件
正當防衞要求防衞人具有防衞認識和防衞意志。前者是指防衞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衞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衞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衞等都是不具有防衞意識的行為。防衞挑撥——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衞為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因行為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衞。但仍為不法加害行為。
根據刑事法律的規定,公民實施的正當防衞行為,通常並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期間,若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其法定代理人等,有證據證明涉案者是因為正當防衞才導致他人受傷、或者是死亡,可以依法提交正當防衞辯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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