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陷罪需要哪些證據?
誣陷罪需要哪些證據?
誣告犯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報告,致使他人情節嚴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這種犯罪必須具有主觀性和故意性;根據客觀需要,必須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報告或者採取其他足以使司法機關進行起訴活動的方法。報告的方式多種多樣,有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
因此,對涉嫌誣告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取得有關證據。一般證據如下。一是書證、合同協議書、書函等;其次是物證。實物證據和書面證據有時會混淆。並非所有的書面材料都是書面證據,也可能是狹義的物證;視聽資料有視頻、音頻等;證人的陳述和當事人的陳述實際上是主觀的,必須嚴格審查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鑑定結論;調查的文字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面證據;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調查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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