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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辯護流程是怎樣?

一、挪用公款罪辯護流程是怎樣

挪用公款罪辯護流程是怎樣?

挪用公款罪辯護的思路如下:

1、準確認定行為人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2、關鍵要準確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這個要件,對此國家立法機關和最高人民法院有相關的解釋。

3、注意區分本罪和貪污罪,在實踐中,一般根據是否平帳來區分,平帳的一般按照貪污罪定罪,否則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對於挪用公款後不退還的,則區分是主觀上不想還還是客觀上不能還,前者按照貪污罪定罪,後者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

4、注意區分本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資金罪的。本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挪用目的和用途;本罪與挪用資金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主體。

5、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二、最新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委託辯護人的流程

1、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6、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託一到兩名律師作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的辯護人的範圍不限於律師,但在實際操作中,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是比較妥當的做法。如果家庭困難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