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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從犯不知情但獲利應該怎樣辦理

一、詐騙從犯不知情但獲利應該怎樣辦理

詐騙從犯不知情但獲利應該怎樣辦理

一般從輕處罰。詐騙從犯一般比主犯判的輕,但是要結合實際情況才能得知判多久。對於主動退回犯罪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但仍然會判刑,因為已經觸犯了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擴展資料:

詐騙罪主犯和從犯的處罰標準: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這類案件在審理時,還應遵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資金數目,對這類違法進行處罰。這類案件的從犯還應積極的説明自身的實際情況,並不知情這類違法犯罪案件,進行相應的案件調查和處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