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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中間人不知情但獲利是不當得利嗎

對詐騙活動不知情的不認為是犯罪,但是所得好處費屬於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如果中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在實施詐騙犯罪行為而予以配合實施的,構成詐騙罪的共犯,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如果中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他人在實施詐騙犯罪行為,是被欺騙而成為中間人的,不構成詐騙罪的共犯,不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但所得好處費是非法所得,必須予以收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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