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會被無罪釋放嗎
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會被無罪釋放嗎?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性質一樣,是刑法的強制措施,一旦期滿且不夠逮捕條件(單證、孤證、證據鏈不完整)的話,公安機關就會解除其強制措施。但有新證據印證的話,如逃犯到案,因此案依然在偵查階段,故公安機關可以繼續採取強制措施,即刑拘、取保候審等,直到破案。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二、公安機關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對於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對嫌疑人採取指定監護的方式,在偵查階段,法院未判決之前都不能説明嫌疑人有罪。看是否能無罪釋放,要看是否達到條件。公安機關及檢察院或者法院,都有無罪釋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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