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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場所是哪裏

1、非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辦案機關指定的居所。
對於辦案機關指定的居所,刑訴法和刑訴訴訟規則只作了限制性規定,即:
(1)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與審訊場所分離;
(2)安裝監控設備,便於監視、管理;
(3)具備安全防範措施,保證辦案安全;
(4)不得是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辦公區域(應當排除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其他的各類辦公場所如“培訓中心”、“預防基地”等)。但是,並沒有明確哪些場所可以作為被指定的“居所”。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場所是哪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