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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了拘留所有什麼辦法可以無罪釋放?

一、去了拘留所有什麼辦法可以無罪釋放?

去了拘留所有什麼辦法可以無罪釋放?

去了拘留所後,如果經調查犯罪事實不存在的,是可以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最後作出無罪判決的,也會無罪釋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六十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

二、無罪釋放會有案底嗎?

僅是刑事拘留,沒有判處刑罰的,不算有犯罪記錄。

《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本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1、行政

(1)治安調解協議,不予處罰決定;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決定,以及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2、刑事

(1)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

(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3)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3、行政案件辦理或者刑事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記載案件受理、立案、調查取證、起訴、審判等內容的過程性信息;

4、按照有關規定已被封存或者應當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間實施的違法犯罪的處理記錄,但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是否有罪,是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來進行認定的,如果涉及犯罪事實確鑿,相關證據已經證明了存在犯罪事實的,那麼就顯然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如果不存在犯罪事實是可以無罪釋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