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無罪釋放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拘留無罪釋放條件是什麼?
(1)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二、無罪釋放的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 對於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1)拘留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
(2)逮捕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
(3)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
(4)經人民法院審判後宣告無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
(5)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
三、無罪釋放程序賠償
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公安機關沒有權利在毫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對任何人採取刑事拘留的措施,所以公安機關應該為本單位作出的任何決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在刑事拘留當事人的時候,必須要初步掌握了當事人涉嫌犯罪的證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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