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的所有罪都有未遂犯嗎?
一、所有罪都有未遂犯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一般來説,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只存在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是不存在未完成形態的因此,並不是所有犯罪行為都有犯罪未遂綜上所述,不是所有犯罪都有未遂比如過失殺人、行為犯罪中的強姦行為等等這些行為都不存在犯罪未遂。
二、未遂犯的量刑原則是什麼
即對構成犯罪而應處罰的未遂犯進行量刑時,應當或者可以比照既遂予以從輕或減輕。各國立法例有必減主義與得減主義之別。量刑原則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對那些構成犯罪而應負刑事責任的未遂犯應怎樣科以刑罰。對於未遂犯的量刑原則,除少數採不減主義的國家外,各國刑事立法大多予以確認,但對於定罪原則,各國立法例卻不盡相同,以其持有肯定還是否定立場,大致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肯定式立法例,即在刑法典中明文規定處罰未遂必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如德國刑法總則第23條第1項規定:重罪之未遂,皆應有處罰,輕罪未遂之處罰,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然後在分則中對要處罰的輕罪未遂犯一一加以明文規定;再如日本刑法第44條規定:處罰未遂犯的情形,在各本條中予以規定。即只有當刑法分則條文或其他規定罪名與法定刑的法律條文(本條)有處罰未遂犯的明文規定時,才能處罰未遂。法國舊刑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二是否定式立法例。即刑法典中沒有明文規定處罰未遂犯必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如奧地利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故意犯罪行為之處罰規定,於既遂犯、未遂犯及其參與者,均適用之。可見所有犯罪的未遂行為都構成犯罪並應負債刑事責任,而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對未遂的可罰性範圍界定在所有犯罪的未遂。
我國刑法亦採否定式立法例,新刑法第23條規定了未遂犯的量刑原則,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卻未規定未遂犯的定罪原則,即哪些未遂犯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依條文理解,立法上採必罰主義,所有犯罪的未遂行為都構成了犯罪並應負刑事責任。但理論根據不同,我國刑法理論主張主客觀相統一的以犯罪構成是否具備為標準的刑事責任理論,認為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根據是行為符合犯罪概念統帥下的犯罪構成,而犯罪未遂等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之所以負刑事責任也在於其符合修正的犯罪構成。
未遂犯也就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比,構成未遂犯的一般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進行處罰。因此司法實務中,有的律師在替被告人提供辯護的時候,往往也是站在犯罪未遂的角度進行,即使最終需要被判刑處罰,但是對未遂犯的處罰肯定比對既遂犯的處罰要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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