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對具體危險犯未遂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一、刑法中對具體危險犯未遂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刑法中對具體危險犯未遂沒有什麼明確的規定,危險犯有無未遂形態,在學説上存在否定説、折中説與肯定説之爭。
否定説認為危險犯只有既遂形態,而沒有未遂形態存在。持否定説的學者一般認為,危險犯不可能存在未遂是因為危險狀態不僅是犯罪既遂的標準,也是犯罪構成要件,只要危險狀態出現,就成立犯罪既遂,而沒有存在未遂等形態的餘地。如有學者指出:“危險犯也是以犯罪結果(一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構成要件的。因此,在危險犯中不具備一定的危險狀態,也就同樣是犯罪的不成立。所以,危險犯不存在未遂的可能。”還有學者認為,危險犯在本質上是實害犯的未遂犯,只不過通過立法者的擬製和承認而成為獨立的既遂犯,既然是法定的既遂犯,自然也沒有成立未遂的餘地。
折中説認為只有部分危險犯存在未遂形態,但對於哪些危險犯有未遂形態則存在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具體危險犯存在未遂,而抽象危險犯沒有未遂。其立論依據為,具體危險犯以發生一定的危險為要件,當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了具體危險犯的行為,卻沒有出現法定的危險狀態時,就成立具體危險犯的未遂。而抽象危險犯則不以發生現實的危險為必要,與單純行為犯相近似,通常不認為有未遂存在。
第二種觀點認為抽象危險犯存在未遂,而具體危險犯不可能有未遂。
肯定説認為危險犯存在未遂形態。但肯定説內部因為理論基礎不同又區分為兩種對立學説。
第一種觀點認為危險犯本就是未遂犯,不可能有既遂形態的存在。也即是説,我國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危險犯實際上是犯罪未遂。因為“事實上,在危險犯中,行為人的目的決不僅僅是造成某種危險,而是為了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當沒有造成危害結果,僅僅出現某種危險時,行為人實際上是未得逞,即沒有達到目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危險犯與結果犯一樣,既有既遂形態,也有未遂形態。有論者在堅持法定危險狀態作為危險犯既遂標準的基礎上指出,危險犯中的犯罪行為着手與危險狀態的出現是不可能同步的,二者之間總會或長或短地有段距離。那麼,在着手後,法定危險狀態出現之前,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就構成危險犯的未遂。也有論者則質疑法定危險狀態為危險犯既遂的標準,認為只是犯罪成立的要件。因此,在危險狀態出現後雖已經成立危險犯,而是危險犯的既遂還是未遂,則應當遵從我國刑法總則對犯罪未遂、既遂特徵的規定,即看行為人是否得逞。還有學者認為,危險犯的未遂形態既可能存在實行行為尚未終結之時,也可以存在實行行為已經終結但欠缺客觀危險之時,因此,“未遂之狀態,不以結果犯為限,即形式犯亦非無成立未遂形態之可能。”
其實,就現在我國各方面的法律制度而言,也只能説僅僅是建立了初步的模型而已,包括刑法體制還是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立法缺陷,司法機關權力過大,沒辦法保證辯護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權益,還有些立法理論規定的比較模糊,就像是具體危險犯未遂。
-
上海請律師打官司要多少錢?
一、上海請律師打官司要多少錢?一般在幾千元左右,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律師應當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收案收費,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為處理受託事...
-
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一、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
第三人故意傷害是工傷嗎
不一定,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
-
非法經營會構成犯罪嗎
非法經營是否構成違反刑法的行為,需要看具體的情況。法律依據:《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