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投案自首會追究責任嗎?
一、主動投案自首會追究責任嗎?
會追究責任,但是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投案自首就是罪犯犯罪後自動投案的時間。自動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説服然後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後必須交代一切犯罪事實,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辦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經過不算自首,如交代了執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線索或事件還可以在量刑上減輕。
新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這就在法律上規定了一般自首的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條件。
投案行為通常實行於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之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分子尚未被發覺之前;或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被發覺,但司法機關尚未對其進行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
擴展資料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自首就是主動的投案,如實的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因為降低了案件的辦理時間,提高了辦案的效率,並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明顯降低,所以法律賦予了這樣的行為人一定的從寬處罰幅度,但是還是要具體案件具體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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