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投案自首法條中規定可以減輕處罰嗎?
一、主動投案自首法條中規定可以減輕處罰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主動投案自首的條件有哪些?
犯罪人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實踐中,以下情況都應視為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
2、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先以信函、電話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罪行;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
5、及犯罪嫌疑人並非出於主動,而是經親友誼規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誼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為自動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三、自首和坦白有什麼區別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廣義的坦白包括自首。狹義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被司法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一)自首與狹義的坦白之間的相同之處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後都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適當的從寬處罰。
(二)二者的區別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後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是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現較好,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條件下被迫認罪的,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
3、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坦白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
綜合上面所説的,主動投案代表着犯罪人員主動的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從而讓案件可以快速的破案,因而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減輕當事人的刑罰,但對於會減輕多少就要看案件具體的情況,如果案件比較輕的話,那麼還可以免除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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