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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辯護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辯護規定是怎麼樣的?

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辯護規定是怎麼樣的?

未成年人的民事(民事附帶刑事)訴訟案件辦理程序和其他的法律援助案件沒有區別,申請人及其監護人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並出具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經濟情況證明和案件的相關材料,法律援助批准後,為其指派律師,律師會見申請人,調查取證,出庭代理。

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嫌疑人)可以分成二種,

一種是申請辯護,流程同上邊的民事流程,

一種是通知辯護,當未成年人被公安局機關第一次訊問時,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如果自己不能聘請律師,則由公安機關通知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審查批准後,為其指派辯護律師。當案件轉交檢察院和法院時,檢察院和法院也會按照上邊的流程通知法律援助機構。

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三條盲、聾、啞等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提出上訴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二、什麼是未成年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未成年人實施的危害社會依照刑法規定應予以刑事處罰的行為就是未成年人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刑事犯罪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精神,不滿14週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一般地説,不滿14週歲的人尚處在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辯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而法律規定,對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概不追究責任。但應當注意,對於不滿14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的人,應責令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也可視需要對接近14週歲的人由政府收容教養。

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到這個年齡階段的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辯認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為的能力,即對某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備一定的辯認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負刑事責任。如果實施了這八種犯罪以外的危害行為,因其不具備犯罪主體資格而不負刑事責任。同樣,對於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人,應責令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3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條均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第一款規定明文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已進入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由於已滿16週歲的未成人的體力和智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具有了一定的社會知識,是非觀念和法律觀念的增長已經達到一定程序,一般已能夠根據國家法律和道德規範的要求來約束自己,因而他們已經具備了基本的刑法意義上的辯認和控制能力。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原則上可以構成刑法中的所有犯罪,要求他們對自己的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援助一般可以分為兩大類,一大類是經濟能力確實不行的,那麼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還有一類是盲聾啞等還有精神病人還有未成年等這些社會的弱勢羣體的刑事案件,是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