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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自首可以減刑嗎

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自首可以減刑嗎

一、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自首可以減刑嗎?

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但不一定可以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精神病人犯罪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這種精神病人是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2、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這是指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間歇性的精神病人處於間歇期,沒有發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他們在間歇期間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這種精神病人一般是間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發作的時候沒有刑事責任能力,而沒有發作的時候則相當與正常人,這個時候犯罪當然要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對於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當然也需要精神病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來審查判斷。

3、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又稱為減輕刑事責任或部分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這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況、他們是介於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他們犯了罪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這種病人,在犯罪的時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責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責任能力在那個時候是不完全的,反應在處罰上來,則當然可以對其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於精神病人自首的這種狀況,很有可能犯罪嫌疑人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是清醒的,這類犯罪嫌疑人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沒有任何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本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也不存在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