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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認定是怎樣的

一、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認定是怎樣的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認定是怎樣的

刑法第六十七條對自首作出了明確的界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現説明罪犯的主觀罪過較之未自首者輕,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該制度對犯罪具有昭示作用,使其行為人產生趨向,從其立法意圖而言,主要是做到罰當其罪。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從司法實踐看,交通肇事者對其行為後果並不存在故意,允許其適用從寬處理的量刑情節,可以起到鼓勵肇事者主動投案,悔過自新的效果,並有利於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及時賠償受害者,保持社會穩定,這與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應賠償嗎

逃逸屬於逃避責任,這種行為保險公司是不會賠付的。

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2、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3、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4、實習期內駕駛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5、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6、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7、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8、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