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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行賄款被退回如何認定

犯罪嫌疑人的行賄款被退回如何認定

一、犯罪嫌疑人的行賄款被退回如何認定?

行賄款被退回也構成行賄。受賄罪的犯罪構成很明確,事後退贓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會減輕處罰。

受賄如果已經既遂,退贓只是量刑情節了,不影響定罪了。受賄既遂,行賄也就當然成立了。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行賄的數額不構成犯罪,在行賄款被退回以後也不會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是,出現這種情況也很有可能對行賄人進行處分。如果是在司法機關追究行賄人法律責任的時候,受賄人才退回了行賄款,主動退贓可以減輕處罰,但不影響犯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