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認定受賄犯罪共犯
如果兩人以上共同行賄、受賄的,是共同犯罪,需要根據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進行定罪量刑。介紹賄賂罪也是賄賂犯罪的一種,那麼,介紹賄賂犯罪與行受賄共同犯罪的區別是什麼?可以説受賄犯罪中存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也比較多,那此時該如何認定受賄犯罪共犯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一一進行解答。
一、介紹賄賂犯罪與行賄共犯區別
在認定行受賄共同犯罪,還要注意非國家工作人員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與雙方共同受賄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犯罪主體上,行受賄共同犯罪的共犯,無論是幫助犯還是教唆犯,都是依附於受賄人的,不能獨立存在;而介紹賄賂罪的主體,是不依賴於受賄和行賄方的第三者。
(二)主觀方面上,行受賄共同犯罪的共犯的目的在於以權換錢,通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從行賄一方取得非法財物;而介紹賄賂的行為人實施撮合介紹的目的,在於從行賄和受賄雙方的非法交易中獲取利益。
(三)客觀方面上,行受賄共同犯罪的共犯只為受賄的一方服務,以取得行賄人的財物;介紹賄賂的行為人是為行受賄雙方勾通關係,提供服務。
二、如何認定受賄犯罪共犯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根據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夥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於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託事項,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後雙方共同佔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經過了上文的講解,大家應該也清楚受賄犯罪共犯是如何認定的吧。此時區分清楚不同受賄人的具體身份,這樣才能按照法律中規定好的處罰原則作出相應的判刑。其中如果屬於受賄犯罪的從犯,則一般是應當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當然要是情節輕微,甚至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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