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規定如何處罰
一、介紹賄賂罪規定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犯介紹賄賂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條第2款規定,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介紹賄賂人自首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介紹賄賂人作為行賄、受賄雙方之間牽線搭橋的人對整個賄賂犯罪的過程瞭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犯罪行為,實際上也是檢舉、揭發了行賄、受賄雙方的犯罪行為,對於司法機關收集證據查明賄賂犯罪事實,懲處賄賂犯罪行為有着重要的作用,體現了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二、介紹賄賂的方式有哪些
對介紹賄賂行為方式,它具體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介紹受賄,即按照受賄人的意圖,為受賄人尋找索賄對象,居間介紹,向行賄人轉達索賄人的要求,為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二是介紹行賄,即接受行賄人的委託,為其物色行賄對象,疏通行賄渠道,引薦受賄人,轉達行賄的信息,為行賄人轉交賄賂物品,向受賄人傳達行賄人的要求等。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也將“介紹賄賂”解釋為“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係、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的行為。
刑法第9條的字面含義,僅指為了行賄人的利益,受行賄人之託,向受賄人介紹賄賂的情形,而不包括接受受賄人之託,而向行賄人索要或者收受賄賂的情形,否則該條文就應當再加上“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的內容。按照這樣的理解,介紹賄賂罪的範圍將縮小許多並不可取,因為“介紹”是為雙方創造機會,雖然行為人主觀上可能意圖幫助其中一方,然而介紹賄賂要能成功,行為人必然是在行賄、受賄雙方之間周旋,盡力促成這種交易的進行,而且實踐中也大量存在着行為人依照受賄人之託,而向轉達意圖,向行賄人索要或者收受賄賂的情形,如果將這些行為都不納入介紹賄賂罪處罰之列,則不符合介紹賄賂罪設立的本意。
介紹賄賂一般是向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介紹,而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牽線搭橋,撮合溝通的人,往往就是構成這裏介紹賄賂罪的犯罪主體,但是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也要求介紹賄賂行為同時符合了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才能被認定為本罪,這裏就要求介紹個人行賄的,數額超過20000元,而介紹單位行賄的話則數額要超過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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