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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二審無罪辯護詞是怎樣?

受賄罪二審無罪辯護詞是怎樣?

反腐倡廉是我國一直提倡的主題之一。而受賄和行賄行為,對於我國反腐倡廉是一大重要阻礙。當然,我國刑法上也規定了受賄罪,很多人想要進行受賄罪無罪辯護。那麼受賄罪二審無罪辯護詞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概況

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接受王某本人的委託,參與其涉嫌受賄罪的二審開庭審理,經庭審示證、質證結合全案證據辯護人總體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王某無罪!具體辯護意見分述如下,供合議庭參考:

二、內容

王某未利用職務之便為某峯公司擔保

(一)王某無職務可供利用,無法也不可能實際經營管理擔保公司

1、一審證據體系能夠穩定證明:財政所長和紀委書記職權均不包括經營擔保公司。表現在:工商資料反映王某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聘用經理;相關政府文件或者會議紀要沒有任命王某管理經營擔保公司;無證據證實有關部門委託或授權實際經營管理擔保公司。

2、擔保公司工商登記明確登記潘某是法定代表人、孫某是經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法人根據章程行使職權的簽字人”,不能因為吳某、潘某等人的猜測性證言認定其實際管理公司,誰也不能肯定吳某等人的證言就一定是真實的,他們的證言同樣屬於待證事實,並無相關的書證或者其他確定的事實加以證明,檢察機關不能用待證事實來證明待證事實。

3、王某對內沒有決策權、審批權。吳某、潘某等人證明王某受託經營管理擔保公司,這只是他們的一種説法,其實質上是擔保公司的辦公地點設在財政所,擔保公司財務核算由財政所會計楊某兼任,擔保公司的資金絕大部分是財政資金,王某作為財政所長,按照領導決策辦理相關經濟業務事項,起到上載下達作用,王某並沒有決策權,也沒有審批權,這可以從沭城鎮鎮長吳某的證言中得到印證。吳某證言:“擔保公司的資金使用要由鎮領導批准,我任鎮長時擔保公司的業務都是經黃書記安排後由我籤批,法人代表潘某也要簽字的”。

4、至於王某在偵查機關供述“鎮裏安排自己負責擔保公司的經營管理,擔保公司為某峯公司擔保250萬元貸款”,王某已在本次庭審中進行了辯解:“在某縣檢察院審查期間,檢察人員已將擔保公司為某峯公司擔保250萬元貸款一事跟我講了,在自己被宣佈逮捕並被送到某縣看守所的當天,由於我在檢察院辦案點被折磨了二個半月,又被突然宣佈逮捕,精神幾近崩潰,講了我知道擔保公司為某峯公司擔保250萬元貸款一事。其客觀事實是:在檢察人員沒有跟我講擔保公司為某峯公司擔保250萬元貸款一事之前,我一直以為我是以個人名義為某峯公司擔保貸款,我並不知道擔保公司為某峯公司擔保貸款,我是受檢察人員的誘供。擔保合同上的三個印章是丁某偷蓋上去的,我在2015年6月30日某縣法院第一次開庭時,我才看到擔保合同上蓋有擔保公司的公章及潘某和我的私章”。

辯護人認為,王某的辯解,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得到印證:①芮某當庭證言:擔保貸款手續是我和丁某辦理的;②王某的私章作為銀行印鑑章是丁某保管的;③某銀行於某違反規定,在明知王某不是法人代表,沒有簽字權的情況下,辦理了擔保貸款。

5、關於花某證人證言。花某找王某和丁某幫助某峯公司融資,花某隻是説:“過了幾天,王某給我打電話説250萬元貸款在某銀行已經辦好了”。自始至終都沒有説王某以擔保公司名義擔保貸款,這恰恰與王某所説的以個人名義擔保貸款相互印證。

(二)擔保公司公章、王某及潘某私章誰保管並私蓋在擔保合同上需要進一步查實。

1、王某證實自己只有一個私章是作為財務印鑑章,由丁某保管,丁某簽發銀行支票時都要加蓋王某的私章。辯護人從丁某、吳從楊貪污案中瞭解到,吳從楊在訊問筆錄中多次提到,丁某當場給其開銀行支票,並沒有需要找王某蓋章,丁某在偵查機關的訊問筆錄也反證了王某的私章是丁某自己保管的,從而證明了擔保合同上的印章是丁某瞞着鎮領導及王某偷蓋上去的,也推翻了楊某證明王某的私章是王某自己保管的謊言。

2、王某任財政所長期間,不僅包村管賬,還兼管開發區廠房建設工作,平時很少在財政所,為了方便辦理業務,單位的印章是交由總賬會計丁後銀和出納楊某負責保管的。這一做法和其他單位一樣都是約定俗成的慣例,同時這樣操作也不違反《會計法》的相關規定。

2、潘某證明其印鑑由財政所保管,但並未具體指明是王某還是丁某在實際保管,其僅僅是推測擔保合同上印章可能系王某加蓋。

3、某銀行信貸員於某的證言不可信。

(1)審核貸款資料應發現王某並非法定代表人或經理,其無權決定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貸款事項;

(2)王某和於某並不相識,也沒有業務往來,這點也得到了時任某銀行分管信貸副行長王斌的確認。眾所周知在當時貸款不易的情況下,銀行不可能僅憑擔保公司有存款就直接發放大額貸款。

首先需要區別的是二審無罪辯護的話,是需要在很大程度上證明當事人並沒有從事受賄行為。具體的辯護詞的內容,當然要根據具體的案件進行辯護。還有一點是二審辯護詞的話,他需要跟一審辯護詞有一定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