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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江蘇省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江蘇省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對該罪的量刑與受賄的數額有關。但由於我國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所以每個地區對受賄數額的認定也是不同的。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江蘇省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受賄罪的量刑標準: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4、根據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關於刑事審判中統一法律適用及規範法律文書寫作意見,受賄數額早10000元以上不滿35000元的,無索賄情節,社會影響較小的,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適用緩刑;受賄數額在3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無索賄情節且社會影響較小的,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且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的,也可適用緩刑。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

5、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職務犯罪案件依法正確適用和執行緩刑的意見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適用緩刑:

(1)受賄數額不滿50000元,犯罪情節較輕,能如實供述,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

(2)受賄數額在50000元以上不滿100000元的,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同時具有積極退贓和坦白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3)受賄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和積極退贓、坦白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等特殊情況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受賄罪破壞的是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性,所以在對受賄罪的處罰上,法律規定的是比較嚴格的,最低為五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如果受賄罪符合一定的條件,也是可以適用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