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標準是什麼
在詐騙類犯罪的當中,有一種是利用信用證實施詐騙的犯罪,此時達到了規定的標準之後往往會被認定構成信用證詐騙罪,也就是特殊的詐騙罪。而此罪也會涉及到既遂與未遂的情況,那通常信用證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標準是什麼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信用證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標準是什麼
根據信用證詐騙罪的刑法條文,刑法第195條並未規定構成本罪以“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為要件,行為人利用信用證詐騙行為一旦付諸實施,如果銀行審核失誤即意味着該信用證項下的貨物或貨款已被詐騙,信用證即以既遂形態成立,應依刑法的規定定罪量刑。在信用證詐騙罪的三個量刑檔次中,第一款沒有規定“數額較大”,而在第二、第三量刑檔次分別為“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並規定從重處罰。
因此,數額問題並非信用證詐騙罪的法定定罪因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數額和情節方面,僅作為量刑的因素,行為人實施信用證詐騙罪總是指向一定數額的財物並以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有行為人實施信用證詐騙活動被及時制止,才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但已造成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財產造成的損失無法挽回,銀行信用已受到損害。
因此,信用證詐騙罪應是行為犯,不存在既遂與未遂之分,數額和情節並非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刑法第195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即可構成信用證詐騙罪的既遂。
二、信用證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的區別
信用證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的區別,在於兩罪屬於普通法條與特別法條的關係。立法者之所以把信用證詐騙罪從一般詐騙罪中分離出來,原因就在於信用證詐騙罪不僅侵害或威脅公私財產所有權,而且還直接危害了國家對信用證的管理制度。
在法條的選擇上,要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
一般在國際貿易中進行結算會採用信用證的方式,但這也有可能被有心人利用,也就是通過信用證來進行詐騙,以達到自己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此時對信用證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就是比較重要的了,畢竟對於未遂犯按照規定一般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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