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單位受賄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387條之規定, 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受賄罪,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手續費的行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
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主觀方面屬於故意,是經單位領導機構決策,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
3、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利用職權”,是指利用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權限,是否為他人謀取到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4、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共犯認定:
1.單位受賄罪主犯主體資格的認定。主犯必須是國有單位。在本案中,甲單位系國有事業單位,符合單位受賄罪的主體要件。
2.共同犯罪故意的認定。按照法學理論"經過單位集體研究決定的或者由單位負責人員決定的犯罪行為是單位整體的意志",在該案中,A既是甲單位負責人又是丁行業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人,這種共同故意是通過A這個自然人的意思表示來實現的。如果兩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是一個自然人,則必須有兩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共謀行為。
3.受賄的行為的認定。可以是單獨完成,也可以是分工配合完成的。但本案中丁協會收受財物,甲單位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兩單獨都不構成受賄。
單位受賄罪一般是利用單位的名義或者是一些單位的特殊收受各種回扣,或者是謀取一些不正當利益。這些都嚴重構成了對國有企業的資產以及人民羣眾的財產造成威脅。如果涉及到這種行為,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將會被進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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