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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單位行賄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一、單位行賄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構成單位行賄罪,要具備哪些特徵

第一、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這裏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第二、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本單位的意志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二是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單位行賄行為主要有:

(1)經單位研究決定的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

(2)經單位主管人員批准,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

(3)單位主管人員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實施的行賄行為。

第三、單位行賄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第四、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第五、構成單位行賄罪必須具備“情節嚴重”。

單位行賄是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獲取的不正當利益也歸單位所有。如果在單位行賄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行賄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飽私囊,歸個人所有的,根據本條規定,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389條、第390條規定的個人行賄罪處罰,即犯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