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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刑的條件

我國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除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犯罪時未滿18週歲的人,即使在審判時已滿18週歲也不適用死刑。對於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其應採取擴大解釋,包括整個羈押期間(審前羈押期間、審判期間、判決後執行期間)。對於審判時已滿75週歲的人如果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例外適用死刑。以注射方法執行死刑需要有經專門訓練的警察,有專職法醫監督,有固定的執行室等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注射死刑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