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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是注射還是槍斃

被判處死刑的人是根據當地法院來決定是進行槍決還是注射的。既可以是槍決,也可以是注射。不過目前我國依然還是以槍決為主。雖然注射死刑是我國死刑發展的趨勢,但這種執行方式需要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場所,而我國多數中級法院還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在執行時,如果具備註射執行條件就採取注射方式,不具備的採取槍決方式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死刑犯是注射還是槍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