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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執行滿足什麼條件可以變更?

死刑緩期執行滿足什麼條件可以變更?

        死刑緩期執行,是對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制度。在兩年的緩刑期內,表現良好可能不再執行死刑,有故意犯罪或者其他嚴重違法行為,執行死刑。那麼死刑緩期執行變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詳情請看下文。

根據刑法第50條和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根據其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表現,死緩判決可作兩種變更:

 1.死緩犯在緩刑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需指出的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減刑後,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的管轄法院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案件的程序是:罪犯所在監獄在死刑緩期二年期滿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後,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高級人民法院組成的合議庭對申報材料審查後,認為應當減刑的,裁定減刑,並將減刑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及人民檢察院。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2.對死緩犯執行死刑。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

其程序是:由罪犯服刑監獄及時偵查,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核准後,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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