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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是什麼,司法鑑定費由誰出

司法鑑定是什麼?司法鑑定費由誰出?

訴訟過程中,在對於專門性問題中需要進行司法鑑定,但是對於司法鑑定費並不瞭解,雙方可能會出現分歧,缺乏相關知識的情況下,處理會出現糾紛。接下來小編將為讀者們介紹下有關於司法鑑定的相關知識,司法鑑定的相關知識有哪些?以及司法鑑定費由誰出?本站為您解答。

一、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由此產生的鑑定結論是法定的證據之一,是將現代科學技術運用於法律工作的主要橋樑,它的客觀性、公正性、科學性是確保鑑定結論證據的確實化價值和證明價值在司法實踐中得以充分體現的基礎,它是法律實現效率價值、公正價值,體現時代特徵不可缺少的手段。”由於司法鑑定結論的證明力很強,在民事訴訟中有着舉足輕重的影響。因此,在訴訟證據中,法院和當事人都極其重視司法鑑定和鑑定結論的運用,但因鑑定活動是一項科技性很強的工作,往往其支付的對價也較高。實踐中,一方當事人申請鑑定後,若另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二、鑑定費的性質及其分擔

廣義的鑑定費是指當事人因進行鑑定而支出的一切費用。它不僅包括當事人向鑑定機構支付的鑑定費,而且還包括為鑑定工作而支出的鑑定輔助費用。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關於鑑定費有以下規定: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第十一條: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標準代為收取。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廣義的鑑定費包括兩部分:

一部分是第十一條規定,由人民法院代為收繳的鑑定人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根據法律規定,這部分鑑定輔助費用屬於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交給法院,最後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一般由敗訴方來承擔。

另一部分是第十二條規定的,“因鑑定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這部分為狹義的鑑定費,即鑑定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如技術費、器材費、工本費等。該條規定,這部分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而不是由人民法院收取。有人認為,這部分費用也屬於訴訟費用。其理由是:雖然《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訴訟費用範圍不包括該項費用,但這只是“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而第十二條規定的鑑定費用是“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單位”的訴訟費用,所以沒有包含在第六條之內;而且,該辦法通篇規定的是訴訟費用,所以第十二條的鑑定費也應當屬於訴訟費用。這種看法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第十二條條文內容裏明確載明“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這一原則與訴訟費用一般由敗訴方承擔的原則是明確相沖突的。所以,這裏的鑑定費不應屬於訴訟費用,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鑑定機構,不管最後訴訟結果如何,都由主張鑑定的一方當事人負擔。

以上則是小編為讀者們介紹的有關於司法鑑定的相關知識,其中第一部分則是對於司法鑑定的相關介紹,是對於專業性問題進行的鑑定,依據法定程序進行判斷;第二部分則是對於司法鑑定費由誰出的介紹,是由於當事人進行鑑定後支出的費用,廣義的鑑定費包括兩個部分,兩部分是不同方進行的承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邢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