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制度的內容有哪些?
一、意定監護制度的內容有哪些?
意定監護監督人,是由法院選任、就監護人對監護事務的執行情況定期向法院報告之人。
意定被監護人應當是年滿十八週歲、智力水平和精神狀況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對方也就是意定監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監護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意定監護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可以是與其關係密切的其他人。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二、監護人撤換的情形有哪些?
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
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三、監護人職責有哪些?
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對於被監護人財產的經營和處分,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7、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意定監護就是屬於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時候為自己選的監護人,對於此情形也是必須要符合條件的,對於意定的監護是由法院來進行指定,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實際的情況來,在進行選擇的時候可以是親人也可以是其它的人,但需要對方同意才可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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