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有誤二次起訴可以嗎
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有誤二次起訴可以嗎?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不可以。
受害者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經過傷殘鑑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並已經按照判決書的規定履行,是已經裁判生效並履行的情形。一事不再理,是法律訴訟原則,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謂一事不再理,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鑑定結論是決定傷殘賠償金數額的主要依據,直接關係到傷殘人員的獲賠多少。
二、在交通事故案件處理和審判當中,
1、事人對傷殘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依照相關程序和條件申請重新鑑定。
2、公安交警機關處理案件階段,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已作出的評殘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門送達鑑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鑑定,這階段申請重新鑑定應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如果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審理,起訴前在公安交警部門已經做出評殘鑑定,但對該鑑定有異議,那麼依照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重新鑑定的申請應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
3、果是對於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有異議,有證據能夠證明該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准許重新鑑定: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有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申請重新評殘鑑定能否達到目的,關鍵在於被鑑定人的傷情是否與評殘的具體標準相符合。因此,熟悉和掌握評殘定級的具體標準對於案件當事人是十分必要的。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於傷殘鑑定不服的,應當在交警部門送達傷殘鑑定3日之內,提出重新申請訴訟,重新鑑定次數只能為一次,人民法院對於已經生效的案件判決,規定不能再次起訴和受理,如果鑑定機關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鑑定程序違法,人民法院應當允許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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