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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對價值貶損的的範圍有哪些?

司法鑑定對價值貶損的的範圍有哪些?

一、司法鑑定對價值貶損的的範圍有哪些?

司法鑑定對價值貶損的的主要範圍有對訴訟案件或者事故對財產造成的附加損失的認定、賠償的相關標準界定等等。據瞭解,目前在整個保險行業,還都沒有把貶值費納入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範圍。因此當前的車輛貶值,也只能向肇事者提出。據相關人員介紹,在保險行業,能投保的東西都是可以用經濟價值來衡量的。但目前來講,車輛貶值費的問題是標準很模糊,各地評估的差異也很大,受損車輛具體貶值多少錢等,都沒有量化。

二、司法解釋

當前法院如何來確定貶值費用也是一個難題,要具體確定貶值了多少,目前應該説是還沒有明確標準,當前對於二手車貶值的評估,只能依靠評估師的經驗來判斷。

如果只是一般的擦掛,修復後不會影響車輛的性能,則不會有太大的貶值。但如果是發動機大修,或修復時有大量敲打,甚至發生轎廂變形等重大損傷,雖經修理但實際上是很難恢復到原裝車的性能,而且還會影響到車的使用壽命等,因此車輛貶值自然在所難免。其實,不論事故大小,貶值都是客觀存在的。

對於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的貶值損失應否予以支持,法律界人士存在不同觀點。支持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觀點認為:發生過交通事故的車輛,估價顯然比原先無事故的車輛要低,這一價值的差額應該屬於民法的損失範疇,受害人的權益應該得到救濟。由於車輛貶值損失只是評估所得,並沒有實際體現,所以又有觀點主張只有在車輛發生交易後,車輛貶值損失才能反映出來,那麼受害車主只能在交易後實際發生車輛減值損失時才能提出賠償主張。 反對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觀點認為:車輛貶值損失究其實質屬於交易貶值的損失,在車輛沒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張對其進行賠償,缺乏事實依據。陳法官認為,侵權法上的救濟,永遠都彌補不了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讓受害人回到侵權行為發生前的狀況,只是理論上的一種理想狀態。退一步講,在交通事故頻發、肇事方普遍缺乏應有賠償能力的現狀下,即便法院判決支持這種主張,也會加大執行的難度。

如果事故案件造成的財產損失不是直接性的,而是還存在一定的延續性,如造成財產損失後還有可以對財產本身的價值產生的一定的損失或者貶值等等,司法鑑定上對價值貶損的認定很難做到絕對的準確,只能在法律的相關規定下對貶損做到儘量的合理的認定,以避免更大的損失和賠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