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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司法鑑定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東莞市司法鑑定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常駐東莞和每天往來東莞的人逾百萬,各種商業、個人糾紛狀況層出不窮,那麼在東莞如果遇到個人無法解決的問題如離婚分財產、親子鑑定、個人或對公財務糾紛、刑事案件檢驗等,需要進入司法程序的,在東莞應該怎麼做呢?讓我們來看一下東莞市司法鑑定申請程序,以便解決您在東莞遇到的各種需要司法鑑定的狀況。

東莞市司法鑑定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二、主要的司法鑑定類別

1、法醫病理鑑定: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屍體外表檢查、屍體解剖檢驗、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和書證審查等,對涉及與法律 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或推斷。其主要內容包括:死亡原因鑑定、死亡方式鑑定、死亡時間推斷、致傷(死)物認定、生前傷與死後傷鑑別、死後個體識別等。

2、法醫臨牀鑑定:運用法醫臨牀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道路交通事故 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鑑定、性功能鑑定、醫療糾紛 鑑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鑑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

3、法醫精神病鑑定: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衞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鑑定。

4、法醫物證鑑定:運用免疫學、生物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等的理論和方法,利用遺傳學標記系統的多態性對生物學檢材的種類、種屬及個體來源進行鑑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個體識別、親子鑑定、性別鑑定、種族和種屬認定等。

5、法醫毒物鑑定:運用法醫毒物學的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儀器分析技術,對體內外未知毒(藥)物、毒品及代謝物進行定性、定量分析,並通過對毒物毒性、中毒機理、代謝功能的分析,結合中毒表現、屍檢所見,綜合作出毒(藥)物中毒的鑑定。

6、文書 司法鑑定: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製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鑑定。

7、痕跡司法鑑定:運用痕跡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有關人體、物體形成痕跡的同一性及分離痕跡與原整體相關性等問題進行鑑定。運用槍械學、彈藥學、彈道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槍彈及射擊後殘留物、殘留物形成的痕跡、自制槍支和彈藥及殺傷力進行鑑定。

8、微量物證鑑定:運用物理學、化學和儀器分析等方法,通過對有關物質材料的成份及其結構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對檢材的種類、檢材和嫌疑樣本的同類性和同一性進行鑑定。

9、聲像資料鑑定:運用物理學和計算機學的原理和技術,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鑑定;並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同一認定。

10、司法會計鑑定:運用司法會計學的原理和方法,通過檢查、計算、驗證和鑑證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等財務狀況進行鑑定。

11、建築工程司法鑑定:運用建築學理論和技術,對與建築工程相關的問題進行鑑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建築工程質量評定、工程質量事故鑑定、工程造價糾紛鑑定等。

三、在東莞可以進行哪些司法鑑定?

在東莞可以進行以下類別的司法鑑定:法醫臨牀、法醫病理、法醫物證、法醫毒物、法醫精神病、痕跡、文書、聲像資料、司法會計、建築工程。

四、辦理司法鑑定業務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10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

鑑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鑑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五、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是怎樣進行司法鑑定的?

經廣東省司法廳審核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從事所核准的司法鑑定業務活動時,應當遵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0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相關技術操作規範,一般分為委託、受理、實施鑑定和出具鑑定書幾個環節。司法鑑定機構統一接受司法機關的指定或者當事人(以上兩者統稱為鑑定委託人)的鑑定申請,對委託事項進行審查,鑑定委託人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鑑定機構只對所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一般審查,以確定是否受理。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司法鑑定委託協議書,並由司法鑑定機構統一收取鑑定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其中,對於刑事訴訟中涉及專門性問題的司法鑑定,除自訴案件外,一般只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並由司法機關出具鑑定委託書;對於尚未進入訴訟程序,司法機關要求當事人提供鑑定意見作為立案依據的,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書,並由當事人出具委託書。

六、辦理司法鑑定業務流程

1、委託人出具委託書提供鑑定材料

2、司法鑑定機構審查鑑定材料,在規定時限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受理後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

4、指定或協商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

5、司法鑑定人對委託進行鑑定

6、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有必要出庭作證)

7、相關材料歸檔。

七、哪些情形的鑑定委託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1、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2、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5、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6、不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鑑定材料。

八、哪些情形鑑定機構可以終止鑑定?

1、發現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2、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鑑定材料耗盡、損壞,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的;

4、委託人的鑑定要求或者完成鑑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5、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鑑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鑑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7、委託人撤銷鑑定委託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鑑定的;

8、委託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9、司法鑑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説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鑑定費用。

九、哪些情形可以進行補充鑑定?

1、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

2、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3、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

十、哪些情形可以進行重新鑑定?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是幫助我們合法合理解決司法程序中遇到的疑難點的一種有效方式。在東莞,除了不能做微量物證鑑定,其他的鑑定都能在本地執行。作為身處東莞或與東莞通商、通婚的中國公民,瞭解東莞市司法鑑定申請程序,對於合法、合理、快速解決您所遇到的司法鑑定問題會大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