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司法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分別有規定初次鑑定的法律條款和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複核鑑定的法律條款,另外司法鑑定機構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鑑定材料。本站為你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司法鑑定的程序
司法鑑定程序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
二、初次鑑定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條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第二十一條 同一司法鑑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鑑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鑑定人對鑑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鑑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鑑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鑑定人複核。複核人對鑑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鑑定文書由本機構內主管業務的負責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簽發的人員簽發。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説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
第二十五條 作婦科檢查時,須由女性司法鑑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鑑定人時,須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有監護人在場。
第二十六條 現場勘驗、屍體解剖時,應通知委託人到場,並在勘驗、解剖記錄上簽名。如委託人不到場,不影響現場勘驗和屍體解剖的進行。
三、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複核鑑定的相關規定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一)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二)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第三十二條 補充鑑定可以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鑑定文書是原司法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二)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三)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四)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五)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第三十四條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第三十五條 複核鑑定人須有不低於原司法鑑定人的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六條 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複核鑑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初次鑑定的規定。
以上是關於司法鑑定的程序的詳細法律法規的條款規定的解答,如果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鑑定機構有權要求委託人補充,如果在進行司法鑑定過程中發現有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可以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淮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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