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丟了怎麼起訴離婚手續
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根據該條規定,遺失、損毀結婚證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離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1、婚姻關係的證明;
2、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3、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説明和有關證明;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即財產性質,來源、發票、清單及債權債務憑證,有儲蓄的,應提供數額、帳號、户名、存入日期、種類、銀行存摺持有人等證明材料,或能起證明作用的其他有關材料。如財產已被轉移,應作説明和提出證據,包括原、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其證明;
5、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二、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
(1)發現一方有重婚行為或者在婚內與他人共同生活在一起,構成了法律意義上同居的;
(2)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3)一方在婚內有賭博或者吸毒等惡習,並且經過教育之後還不改正的;
(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達兩年及其以上時間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依法向法院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最後,法律為了更好的維護女方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了,在女方懷孕的過程中、生下孩子之後的一年以內、流產後的六個月內,原則上不允許男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當然特殊情況下可能會受理。但要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夫妻雙方可以協商一致離婚的話,那麼最終還是有可能解除婚姻關係。
結婚證是可以補辦的,但是補辦結婚證的一些細節上的操作得先到民政局去查詢。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當事人無法向法院證明雙方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這樣的話法院是沒有辦法受理原告的離婚訴求的。同時,故意把結婚證藏起來這種做法也沒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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