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補充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司法鑑定不僅對司法建設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當事人維權的一種手段。司法鑑定的結果往往是當事人比較關注的,在某些情況下,司法鑑定的結果也直接影響着案件的審判。有時候,當事人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話,為了確保當事人的利益,是可以申請補充鑑定的。那麼,在我國補充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我國補充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在鑑定過程中發現鑑定資料不符合鑑定需要的,鑑定人有權要求委託機關補充收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原鑑定結論只是解決了其中的一部分問題,並沒有全部、徹底的解決所有的與待證事實有關的專門性問題。
2、在鑑定人就某一專門性問題做出鑑定結論後,法院又發現或當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該問題的新材料。
3、在原委託鑑定時,遺漏了需要解決的問題。
4、有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的某些問題提出異議,並附有適當的理由和有價值的材料的。
補充鑑定可以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鑑定文書是原司法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二、補充鑑定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除提供證據證明外,還應當符合以下四項情形之一: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二十條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為大家整理了洗詳細的資料。補充鑑定只有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才可以進行補充鑑定。例如,有了新的材料、遺漏了某項檢查等。當事人再提交補充鑑定申請後,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看是否同意補充鑑定的申請。同時,如果鑑定結果因為人為的原因導致誤差,相關人士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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