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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錄音司法鑑定的基本條件

內蒙古錄音司法鑑定的基本條件

司法鑑定已經服務社會和大眾很久,司法鑑定能夠鑑定的東西很多,錄音司法鑑定也是很常見的,目的就是鑑別錄音的真偽,為法律提供有利證據,內蒙古申請內蒙古錄音司法鑑定不在少數,通過司法鑑定,鑑別錄音的可靠性,最終作為有效的法律依據。具體該怎麼進行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內蒙古錄音司法鑑定的基本條件

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司法鑑定不僅僅是鑑定活動,還因其服務於訴訟活動而有超出一般技術活動的法律要求。根據《決定》的規定,所謂“司法鑑定”區別於一般的鑑定,強調是在訴訟過程中,為訴訟活動提供鑑定服務。

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性知識對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負責任的鑑定意見。司法鑑定的各個環節,包括委託、申請、檢驗鑑別、出具鑑定意見,以及出庭質證等都必須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和管理規範;司法鑑定的實施主體是“法定鑑定部門”、“法定鑑定人”,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詢問和作證的法律義務

二、錄音證據的認定是怎樣的

錄音證據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視聽資料類證據,對於公民私錄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需要具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據此,錄音資料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可作為證據使用。具體而言,以下三種私自錄音,有可能作為證據被採信:

一是一方當事人偷錄,對方當事人雖不同意,但無其他利害關係人在場並證實私錄過程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

二是被錄音者雖不知道祕密錄製,但結束後知悉並表示同意的,可以作為證據予以採信;

三是錄音資料經過鑑定證實未經剪輯、拼湊、篡改和臆造,並有其他相關證據相印證的,可以認定其效力。

在內蒙古,申請內蒙古錄音司法鑑定的人也不少,大家都是想通過司法鑑定來確定錄音的內容的真實性,確保錄音能夠獲得法律的認可,最終作為有效的訴訟證據。錄音鑑定的程序是非常嚴格的,需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的科學手段方可得到鑑別結果,為法律提供有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