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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具備哪些條件

上市公司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具備哪些條件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證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相關知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則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義務

(一)及時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二)確保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而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對履行以上基本義務以及本規則其他具體要求有疑問的,可向本所諮詢。

二、上市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公司重要公告中必須作特別提示:本公司及董事會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個別及連帶責任。

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四、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

五、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送本所。

六、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後審查,對臨時報告實行事前審查。

七、 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其成員及其他知情人員在公司的信息公開披露前,應當將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範圍內。

八、 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至少一種指定報紙上公告,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於指定報紙。上市公司不能以新聞發佈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九、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披露某一信息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該信息對其股票價格不會產生重大影響,經本所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十、 上市公司認為擬披露的內容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應當向本所報告並陳述 不宜披露的內容及理由;確有法律依據的,經本所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十一、上市公司對沒有達到本規則披露要求的事項,可以免除公告義務,但必須報告本所。若本所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上市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在無法確定某項信息是否應當披露時,應當徵詢本所意見。

就上市公司而言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是有限責任公司。當然公司想要上市,首先必須要滿足《公司法》中規定的條件,而之後每年也是要公開自己的年報,即向公眾公開自己公司本年度的財物狀況。而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受到的限制也是更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