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能夠鑑定複印件嗎
一、筆跡鑑能夠鑑定複印件嗎?
複印件不可以做筆跡鑑定。
所有的鑑定材料都需要經過雙方質證,沒有經過質證的材料不能作為鑑定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和原件核對的無異的複印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所以複印件不是不能作為筆跡鑑定的依據。
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筆跡鑑定是同一認定鑑定,整個過程可以分為分別檢驗、比較檢驗、綜合判斷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相應但不同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二、司法鑑定啟動程序的建議
(一)嚴格遵守法律,依法受理委託。社會鑑定機構在鑑定工作中,應依法律受理司法鑑定的委託,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由律師事務所、當事人家屬、當事人委託應堅決不予受理 。社會鑑定機構不能為了經濟利益而置法律不顧。
(二)認真審查鑑定書,杜絕不符程序的鑑定結論作為證據。公檢法在訴訟中,要對鑑定書作仔細認真地審查,對於由律師事務所、當事人家屬、當事人委託的鑑定書,不能作為證據,制止鑑定啟動程序的違法行為。不能因為結論正確而忽視程序問題,因為由當事人來啟動鑑定程序,有可能出現不公正的鑑定結論。當事人為達一定鑑定的目的,會向鑑定人説情送禮,不可避免出現在少數素質差的鑑定人授意下,更換鑑定材料,從而達到目的。
(三)制定明確完備的司法鑑定程序規定。筆者粗淺認為,目前司法鑑定啟動程序多樣化不合法性,是沒有明確完備司法鑑定程序的規定。明確完備程序規定是形成科學鑑定結論的重要保證,鑑定程序立法直接決定我國司法鑑定是否法制化、規範化,鑑定程序立法之規範應早進行。
假如筆跡鑑定的結論對自己來説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反而就應該向鑑定機構儘量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檢材。況且,在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鑑定機構也根本就不可能隨便去出具一份鑑定結論的,根本就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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