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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執行取保候審

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並且提供了保證的情況下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那麼關於取保候審是怎麼執行的?現在本站的小編為您一一的介紹。

怎麼執行取保候審

怎麼執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公安部《規定》第87條、第8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情形辦理: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材料後,對採取保證人擔保的,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對採取保證金保證的,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並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具體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

在取保候審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根據情況處理,即沒收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並區別情形,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變更強制措施。對沒收保證金的,經審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並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應在7日內向被取保候審人宣讀,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被取保人逃跑的,向其家屬、法定代理人等宣佈並要求其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在沒收決定書上註明。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被取保候審人可以在5日內要求複議,要求上級公安機關複核。經過規定期限後,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沒收保證金,按規定上繳國庫。

保證人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對保證人罰款。如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要將沒收保證金、罰款的決定及執行情況及時通知原決定機關。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應將保證金退還,並要求被取保候審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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