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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執行機關不接收怎麼處理?

取保候審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但是公安機關是無權決定當事人是否取保候審的。建議將情況告知辦案機關,由其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繫。

取保候審執行機關不接收怎麼處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

(二)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

(四)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日前,通知原決定機關。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並製作筆錄。

取保候審必須要派出所簽字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並製作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他人刑事犯罪的情況,我們也不要認為刑事法律與我們無關,我們在平時也應當注意和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