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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監外執行是什麼意思

1、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取保候審監外執行是什麼意思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2、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的區別:(1)兩者本質不同

(2)兩者適用人羣不同

監外執行適用於判決生效後符合法定條件的服刑人員;而取保侯審適用於涉嫌犯罪被拘留或逮捕後符合法定條件的嫌疑犯或被告人。

(3)兩者執行地方不同

取保候審是在審判前,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採取的強制措施,最後不一定定罪;監外執行,是法院判決定罪量刑後,因符合條件,不在監獄或看守所,而在外面執行刑罰。

3、與國外的保釋制度相比,中國的取保候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這種強制措施既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們感到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懷,還可以減少國家用於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從而減輕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不管是監外執行還取保候審他都是有一定的條件的,當然兩者也是有區別的在本質、適用人羣、以及執行的地方都有很大的區別,取保候審僅僅只是對犯罪嫌疑人變更了強制的措施,有可能會撤銷罪名,但監外執行代表已經被判刑了只是刑罰的地方在監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