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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取保候審説明嚴重嗎?

一、不能取保候審説明嚴重嗎?

不能取保候審説明嚴重嗎?

不能取保候審,在一定程度是是可以認為情節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則及公安部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對於下列情形一般不的給與取保候審:

1、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對於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

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歸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司法實踐中,一般是3年以下的才取保候審。嚴重疾病,可能造成重大殘疾或死亡的也可以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情況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對於取保的辦理,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條件來進行適用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的取保行為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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