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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取保候審是不是説明很嚴重?

一、不能取保候審是不是説明很嚴重?

不能取保候審是不是説明很嚴重?

也不是説明很嚴重,不能取保候審是犯罪嫌疑人不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

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二、不能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1、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對於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

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歸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司法實踐中,一般是3年以下的才取保候審。嚴重疾病,可能造成重大殘疾或死亡的也可以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綜合上面所説的,取保候審是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法定的條件才能依法的辦理,如果不能辦理取保證明達不到法律所規定的標準,但也不能説明案件特別的嚴重,只要在犯了錯之後而選擇積極的採取救濟的措施,那麼也是可以從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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