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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一、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以下情況申請取保候審才會被批准:

(一)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二)逮捕後,超過了法定的羈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時辦結的;(法定羈押期限是:偵查期間2個月,經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共5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半月。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1個月,再審查起訴1個半月,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共5個月。一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二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共3個月)

(三)所涉嫌的罪行輕微,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罰金,不需要判有期徒刑的;

(四)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具體是指:犯罪後主動自首;認罪悔罪;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取保後沒有毀滅證據的可能;同案犯已經全部落網,取保後沒有串供的可能;已經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取保後沒有報復的可能。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有哪些?

(一)申請

這一階段一般處於每個訴訟階段結束之後,最為常見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強制到案之後。但是由於英美各國將保釋在一定範圍之內作為一種權利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被告人自己無須提出申請,而由具有保釋決定權的官員依職權批准。根據英國《刑事司法與公共秩序法》第27條的規定,警察能夠對被告人的保釋附加除了要求被告人居住在保釋旅館之外,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條件。

(二)聽審與抗辯

聽審並非保釋程序的必經階段,因為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獲准保釋條件的情況下,法官沒有必要舉行聽審,而可以直接決定保釋。在其它案件中,法官一般可以依職權決定聽審。保釋程序中也突出體現了當事人主義的抗辯性原則,當檢察官與辯護律師雙方不能就保釋與否達成一致時,那麼法院將進入一個完全抗辯的模式。在決定是否保釋的過程中,法官必須聆聽被告人的辯解,並且在公開法庭上聽取控訴方和被告方的辯論。所有拒絕給予保釋的決定也是公開作出的。法院必須將拒絕保釋或科加保釋條件的理由作詳細記錄,並且應當儘快地將記錄副本送達被告人。一般來説,保釋決定的作出必須有律師和檢察官的參與。

(三)裁定

不論法官是否同意保釋都必須作出正式裁定,因為這一裁定將成為被告人申請救濟的基礎。若法官准予保釋,則裁定中必須明確被保釋人所應遵守的條件以及違反保釋規定後的處罰;若法官不准許保釋,則其必須明示否決的理由。

(四)救濟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英美各國對保釋的救濟也規定得較為詳細。蘇格蘭《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對保釋決定不服也可以通過複審和提出上訴的方式來尋求救濟。此外,英美大都規定了有關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程序,人身保護令是對關押者發出的一種司法命令,其作用是對羈押或監禁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違法的羈押或監禁加以糾正。

取保候審的過程主要是首先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委託人向法院申請;其次法院審核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最後是宣佈審判結果。取保候審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比如實施取保候審對於社會沒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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