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什麼樣的情況才可以取保候審
一、在刑事案件中什麼樣的情況才可以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八十二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等材料。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和保證金交納情況等材料。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實情況後執行。
第九十三條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二)監督、考察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及時掌握其活動、住址、工作單位、聯繫方式及變動情況;
(三)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四)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及時制止、採取緊急措施,同時告知決定機關。
總的來説,嫌疑人被取保候審的情況是法律制度明確規定的,嚴格意義上來講,並不是所有犯罪情節較輕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對嫌疑人取保候審,類似於犯罪情節較輕,但嫌疑人以自殘或自傷等方法逃避偵查的,就不會取保候審。
-
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少個月
律師解析:取保候審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但是《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數額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析:取保候審保證金沒有具體的數額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法律依據...
-
刑拘後逮捕了44天了,還能取保嗎
律師解答:可以取保候審。律師解析:只要符合法定條件,拘留後就可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有:1、對於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2、由於行為人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有危害的;3、由於行為人的羈押期限屆滿,...
-
取保候審怎樣消除案底
律師解析:取保候審不用消除案底。取保候審是刑事偵查過程中的一項強制措施。一般只表明公民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判刑,不存在案底。案底一般是指當事人被刑事判決後,相關的記錄會保存在當事人的檔案裏,伴隨當事人一生。如果最終證實當事人是無辜的,就沒有案情記錄。案...